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启用辖区部分地州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72698599-6-2025-0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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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启用辖区部分地州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局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自2025年2月5日起正式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为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字用于区分使用该印章的派出机构,个位上的数字分别用1、2、3代表收支、经常、资本三个业务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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