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屠宰贩卖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与尤溪县公安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在某废弃厂房私设的生猪屠宰场,现场查获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购买的7头活猪及1头生猪胴体。
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3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为2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5000元不等,没收以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生猪屠宰必须在指定屠宰场进行,且需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售卖,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经营规定,获得相应营业资质。(罗玉琼)
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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