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的园区标准厂房
市政府办公厅3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全市范围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园区内已建设或拟建的标准化工业厂房允许分割和进行产权转让,以引导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园区内已建设或拟建的标准化工业厂房,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土地手续完善,按照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可分割工业厂房。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等条件。
根据《办法》,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蕞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蕞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同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园区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比较多元,允许产权分割和转让可以更好地盘活资源,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市工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后,一方面购买厂房的小微企业可以拿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从而进行抵押贷款解决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很多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更愿意以出售厂房的形式回笼资金,对于投资主体而言同样是一大利好。
《办法》自3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办理时须提供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分割的相关意见书、分割后的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确认表、原不动产权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等。
标准化工业厂房须在产业园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他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在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型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超荷载的大型仓储等非工业用途;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在园区内符合规划和用地规划的,鼓励按规范建设多层或高层标准化厂房;在项目进入园区时有相关扶持协议的,须在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投资人方可提出转让申请;分割转让的对象应当为符合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销售给个人。(昆明日报首席记者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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