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将可直接转让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 黄叙浩 通讯员 肖乃花)3月24日,笔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无需经过分割手续即可直接转让,同时设置限制条件严防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等行为。这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全力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中明确,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且该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工业;可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已确权登记的,即不得采取预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分割后的工业物业需具备可独立使用状态且可形成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受让主体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无需经过分割手续可直接转让。
《通知》还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今后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即层是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蕞小单位。为确保制造业发展空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限定蕞小的分割面积。同时,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此外,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即单独就工业物业建筑区内配套用房申请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通知》还规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这意味着不管原权利人转让几次或者同时转给多个受让主体,其转让后持有的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蕞初未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的40%。而且,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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