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出粗出售(可单独供地)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是安徽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于2010年6月,按照合作发展的先行区、科学发展的试验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基地的目标定位,设立的省属集中区。地处池州、铜陵两市之间,四大佛教名山——九华山下,总规划面积216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35平方公里。
这里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北滨长江,西靠池州,东临铜陵,南望九华,拥有长江深水岸线公里,全年可通行万吨级船舶,建港条件得天独厚;铜九铁路、沪渝高速公路、318国道、321省道穿境而过;区内九华山机场已开通上海、北京、广州、成都、厦门、晋江等地航线,宁宜城际高铁即将全线贯通,“水陆空铁”立体交通网络已经形成。环区2小时经济圈覆盖合肥、南京、芜湖、黄山、九江等城市,环区4小时经济圈覆盖上海、杭州、南昌、武汉、徐州等城市,500公里半径范围内聚集了近5亿人口,GDP占全国近40%。
入驻集中区自建产业园和社会投资的合作共建园企业可同等享受以下政策:
对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奖励规定(池发〔2015〕4号)的项目(即: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强基〔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相关产业,设备投资总额600 万元以上、单张(单台)设备发票不低于10 万元的批量或成套设备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 个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4%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蕞高不超过100 万元),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部分,集中区按3%标准予以奖励。
引进现代物流等对于提升集中区配套功能具有较大贡献的高端服务业项目,集中区在5年内对单个企业按其年销售收入的8-12%标准给予奖励。
(1)对合作共建园需要配备的开闭所和入驻标房企业需要配备的货梯、行车、变压器、消防喷淋和无尘室的,集中区按照“标房标建、标配标补”和“先安装、后补贴”的原则,开闭所在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内,其他标件在企业投产后1个月内对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方给予统一公开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如产权所有方在5年内撤离集中区的应全额退还补贴款,如在第5—8年间撤离集中区的退还一半,8年以后撤离的不再退还。产权所有方应将补贴的标配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新购设备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格为准,搬迁设备以集中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价值为准,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需要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150%予以补助;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需要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200%予以补助;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对企业需要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250%予以补助。
(3)除电子商务外(另行制定政策),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且用房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完成装修并正式运营2个月内集中区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主体补贴。
(1)入驻合作共建园标房项目属于集中区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产业的,且工业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千平方米或者年销售收入(以在集中区开票的应税收入为准,下同)达到400万元/千平方米的,集中区按同类型自建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的一半标准补贴给入园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千平方米或者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区按同类型自建标准化厂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入园企业。若签约后5年内未享受3年租金补贴,原则上不再延续。
(2)对已享受3年租金补贴的项目,第4年年销售收入达到1200万元/千平方米、年综合贡献率(含税费)达到3%以上的,再给予1年全额租金补贴;第5年年销售收入达到1800万元/千平方米、年综合贡献率达到3%以上的,再给予1年的全额租金补贴;第6年年销售收入达到2400万元/千平方米、年综合贡献率达到3%以上的,再给予1年的全额租金补贴。对签约5年内未享满3年租金补贴的项目,若第6-8年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同等享受该租金补贴政策。以上所有非工业厂房不纳入租金补贴范围。
(3)对不符合产业发展目录的项目(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外资项目除外),如其环保、投资强度、产值等指标能达到规定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入驻标房的,标配标补和租金补贴政策只享受一项,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标准和期限相同。
(4)集中区自建产业园和合作共建园研发、办公用房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不含电子商务)且整体招商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6个月装修与招商期(免收租金),所需电梯由用房产权所有方配备并交与运营企业维护管理。年税收达到15万元/千平方米(扣除10%以内的配套用房后计算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第1、2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年税收达到25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3、4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年税收达到4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5、6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年税收达到6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7、8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对整体运营项目享受全额租金补贴、税收贡献较大的或鼓励引进企业购买用房的,集中区可另行给予运营企业一定的招商奖励,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入驻集中区自建产业园或合作共建园的企业新招员工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就业满3个月并交纳3个月社会保险、能够提供相应工资发放证明的,集中区按其新招员工参保人数每人800元的标准补助给企业。企业再次申报补助的,集中区以其在册参保人数和工资发放名册为基准,扣除之前已补的基数发放。集中区直接组织招工的,入园企业不再享受此项用工补助。
(1) 单层厂房檐口9.6米以上租赁价格为9元/平方米·月,檐口9.6米以下(含9.6米)租赁价格为8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一层租赁价格为7元/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月。按比例配套的研发、办公楼租赁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公租房租赁价格为5元/平方米·月(不含物业管理费)。
(2)用房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3)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之日付清。
(4)集中区负责提供企业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双回路供电线路除外)、燃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
(5)入驻企业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免缴三个月装修期间租金。
(6)厂房租赁的具体事宜由管委会授权安徽省江之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1) 单层厂房檐口9.6米以上出售价格暂定为18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檐口9.6米以下(含9.6米)出售价格暂定为1700元/平方米;多层厂房一层出售价格暂定为1600元/平方米、二层为1500元/平方米、三层为1450元/平方米,四层为1400元/平方米,五层为1350元/平方米;按比例配套的研发、办公楼出售价格暂定2500元/平方米。以上价格均含土地款。
(2)直接购买标房的企业,厂房出售价款优惠10%,首付款不少于总价款的50%,余款应在首付后一年内付清。
(3)先租后买标房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所租厂房的,购买价格按签订协议时约定的价格并优惠4%执行。
(4)以购买方式获得用房的,在其房款付清后,由出售方负责办理产权证书(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方协助。
(5)购买标房的企业仍然享受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标房标配补贴、租金补贴、用工补贴等招商优惠政策。
(6)厂房出售的其他具体事宜由管委会授权安徽省江之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合作共建园投资企业可依据上述标准,自行制定各自的租售价格,并与入园企业签订具体租售协议。
联系人:施先生 管委会招商 详情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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