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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5年降至3年罚金从270万减到85万律师做对了什么?

admin2年前 (2024-09-21)产业地产资讯85

  那天,我和团队的周洪律师从法院出来时,时间还早,因为仅仅是宣判的开庭,过程都很短暂。

  “任律,这个结果挺好的了。”周洪律师看着我说道。

  “是啊,刑期从5年降到了3年,罚金也从270万减到了8.5万,我们也尽力了……”

  看着手里的这份判决书,我和周洪律师都不约而同地长舒一口气。

  无数个日夜的坚守、好几次激烈的庭审辩护、当事人希望的眼神以及家属全家人从外地赶过来双手紧握的嘱托……这些画面都还一直停留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

  这个案件在忠赢团队介入之后,经历了从二审到重审一审,案件辩护过程中的一幕幕就像放电影似的又浮现在了我的眼前。

  当时,深圳著名的电子批发市场——“华强北”,整条街从早到晚人流如潮,陆陆续续涌现出了很多大品牌的手机,各大品牌的销量也屡创新高。怎样才能让自己也在某品牌手机的销售中获益,是陈某等人当时所思考的问题。

  然而,他们实施的牟利手段十分简单、走捷径,但偏离了法律允许的方向,踏上了涉嫌犯罪的轨道。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先后雇佣某甲、某乙等人,并租用8号房共同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手机活动。他们想着既然某品牌的手机每天销量这么多,即使混点山寨假货进去也可能察觉不出来。

  有了“赚钱窝点”,陈某等人便开始筹划如何把某品牌手机给顺利地生产和销售出去。

  于是,三人选择分工合作,陈某通过网络及电话对外联系销售某品牌手机,而某甲、某乙等人从事制假售假等工作。

  某甲根据陈某的安排,负责采购生产假冒手机所需材料、零配件,然后派人送至8号房交给某乙进行生产、组装。

  某乙则负责在8号房带领工人生产、组装假冒手机,然后将组装好的假冒手机交由某甲按照陈某的指示向其他省市等地发货。

  就这样,陈某、某甲以及某乙三人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供销“产业链”。

  正当他们的行动逐步产生效益时,警察的到来给了他们当头一棒。

  2015年7月的一天,公安局找到了陈某等人的窝点,并在现场查获了500余台假冒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

  同时,根据缴获的账本统计,当事人陈某等人已生产、销售的假冒手机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忠赢团队刚接手这个案子时,案件已经一审宣判,处于二审上诉阶段。面对一审判决书显示的证据体系以及巨大的涉案金额,二审能否改判?说实话,刚接案时我并没有十足的把握。但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以及对一审证据的详细阅卷,团队终于找到了扭转结果的希望,并逐步形成了新的辩护思路。

  在一审判决时,法院认为,当事人陈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品牌手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同时,某甲和某乙受雇于陈某,涉案账本记录的10000余部假冒手机共计价值3000余万元,应认定陈某等人的非法经营金额,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认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1万元;某甲、某乙作为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陈某的家属不远千里从广东省外赶来深圳,请求由我亲自为陈某进行二审辩护。面对如此长的刑期和高额的罚金,陈某当时也陷入了无尽的绝望之中。第一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时,隔着会见室的窗棂和玻璃,我看见了陈某——一个干练而精致的女当事人眼中的泪水。

  显然,现场查获的假冒手机的确显示陈某等人侵犯了两种注册商标,而他们也对现场查获的假冒手机数量均无异议。

  在了解到当事人陈某的诉求之后,我及时组织团队对全案的核心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制作案件研讨报告。

  刑事案件的辩护,一审的期限最长,空间也最大。反之,随着程序越往后,辩护的难度就越大,尤其是司法实践中,我国二审改判率很低。我深知这次的辩护之路还有着重重困难。

  案件事实和情节认定是否合理?如何找到有利于陈某减刑的突破点?如何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这是我当时很长一段时间脑海中如影随行的问题。

  为了尽快找到突破点,团队组建了由主办律师和助手律师共同参与的办案小组,还抽调了曾有公安、检察官工作经历的成员加入其中,不断查看各种案卷资料,细致审查每一份核心证据,唯恐错失任何一个关键点。

  终于,我们从庞杂的各类证据中关注到认定本案数额特别巨大的一个手写账本,发现到这份证据的漏洞,看见了为陈某减刑的希望。正是凭借对这份证据的充分辨析和质证,也促使法院对二审判决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个账本是在第三被告人某乙处缴获的。

  在对账本进行深入分析后,再对照同案人的各自供述和证言内容,我们发现账本记录的是某乙从2014年开始组装手机直至案发时的数据,但某乙正式为陈某组装手机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与此同时,他在为陈某组装手机时,也还在为其他人组装手机。

  因此,我们认为某乙与陈某之间形成的只是相对独立的承揽加工关系,并非受雇从事造假的专职工人。账本中所记录的10000多部手机并不能完全被认为是为陈某组装的,并以此提出了“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二审采取了书面审理,但经辩护律师的申请,合议庭法官当面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审理的结果是认定上诉人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于是,我们知道改判的机会来了。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我亲自出庭,结合事实和证据据理力争,通过发问直击案件关键,示证时向法庭提交了送货单、收据、账册等原始证据,同时通过对比的可视化图表,厘清了账本所显示数据与应认定的涉案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还原了相关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某乙为陈某组装假冒手机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账本所记录的数据即便认定为假冒数量,也不能推定由陈某全部买单。

  (1)陈某按照每台5-7元的价格向某乙支付加工费,陈某对某乙加工的时间和过程从未进行管理。且,某乙自行招工并独立发放下属工资。陈某与某乙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

  (2)由于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某乙除了为陈某进行组装手机之外,还同时为其他的客户组装手机。根据某乙的账本显示,其组装手机最早从2014年开始,其本人也供述账本中2015年5月之前的记录是在其他地方为他人组装手机的记录。

  (3)某乙在2015年5月之后,在为陈某组装手机的同时,仍然没有停止为其他客户组装手机。因此,某乙的账本中记录的假冒手机数量,存在部分记录与陈某无关的可能。

  (4)陈某为8号房支付房租属于为某乙代缴房租,所付房租在手机组装费用中扣除。原一审判决认为因陈某交付了房租就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十分牵强。

  二、某乙单方面记录的账本仅为其用作组装工人统计加工费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为涉案假冒手机的数量。

  由于未在现场查获对应的手机实物,不能确认所加工手机的品牌、型号到底属于中性机还是假冒机,因此,无法认定记录数据与本案造假手机的实物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

  (1)根据某乙供述:其是在2015年5月27日才入住8号房组装假冒手机,应排除账本中2015年5月27日之前的全部记录数据。

  (2)由于陈某委托某乙加工的手机只有两种型号,故应将从2015年5月27日至7月29日期间账本记录的除这两种型号之外的其他型号的数据排除。

  (3)由于同案各被告人均明确供称:陈某全程仅安排“张某”代为签署《收据》和领取组装手机,所以,即使账本中所显示的与陈某有关的两种型号的手机数量中,也只有签有“张”字的《收据》相对应的数据,才能认定可能为陈某委托加工部分。帐本显示为“陈”“刘”“林”“黄” “马”等其他人签字收货的手机,不能排除属于其他客户委托某乙加工,可能与本案无关。

  (4)相关《收据》中载明“退”“售后”字样的手机数量也应当予以排除。原因在于这些单据体现的是对不良物料的返还以及对售后手机的返修记录,如果将返修手机统计在组装手机数量之列,构成重复计算。

  (5)同案各被告人均明确一致供述所组装的手机只有少部分为贴标的假冒手机,大部分为未贴标的中性机。账本显示仅有型号和数量的记载,没有针对是否贴标的特别注明。由于是否贴标,对于组装手机的成本、加工费等并无区别,某乙在记账时也无需对于贴标与否进行区分和载明。故,认定账本记录的手机数量均为贴牌造假手机数量,缺乏证据印证。

  三、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解释规定,涉案金额的计算应采用送货单显示的价格标准据实计算,不能按照被假冒手机的正品新货市场价进行推算。

  抽丝剥茧,层层证伪。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之上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通过充分的说理和示证,坚持刑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打破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体系,为陈某减轻刑罚。

  因此,案件的细节和证据,成了我们向法官阐释辩护意见的两个抓手,而刑法的原理和规则,则是我们展开辩护进攻的依据和底气。

  发回重审开完庭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一边反思还有没有漏掉什么辩护要点,一边期盼着法庭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在我近二十年的刑事律师执业生涯中,经历过的开庭辩护数不胜数。但每一次在法院宣布最终判决结果时,我都会不由自主地双手紧紧攥着,心跳也不自觉变得很快。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重审开庭,法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账本记录数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仅根据现场查获的涉案假冒手机数量,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判处陈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万元;某甲、某乙的量刑也相应降低。

  本案从案发陈某被羁押到发回重审宣判,加上中途几次司法鉴定的时间,前后经历了整整2年多的漫长过程。陈某被释放出狱,与家人团聚已指日可待了。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我心里悬着的一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当宣判后我再次去会见陈某时,她和原来一样,眼里还是饱含着泪水,不过我相信这次是激动和欣慰的眼泪。

  相较于原一审判决,陈某降低了两年刑期,并减少了高达260多万的罚金,这既有利于陈某早日释放,也为其家庭和未来的生活减轻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这个结果,不光是解脱了陈某本人,同时也拯救了一个家庭,陈某和她的家庭可以轻装上阵,重新起航。

  在我的刑事律师执业中,经常也会有人来质问我“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但对于我而言,不管我的当事人是什么身份,曾经做过什么?我都有义务为他们进行辩护,捍卫他们的生命与自由。

  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在依法和透明的程序中处理,都能经受时间和法律的检验,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因为公正处理而对刑罚的结果心服口服,这正是刑辩律师的价值和责任。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扛起“刑辩人”的大旗,在法治这条道路上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直接经营六十多家精英刑事团队,汇集了一千余名优秀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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