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让的厂房“喜提”拆迁?他竟诉请法院承认转让合同无效……
2006年,象山甲公司向某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购得一处地块,并在该地块上建成厂房,但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房屋土地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乙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土地及配套费和全部转让款后,双方完成了该处不动产的交付。
2021年,上述地块被当地政府列入企业搬迁、厂房拆除范围。甲公司随即诉至法院,以“案涉不动产未依法办理用地与准建手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为由,请求确认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其成立及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主张的案涉土地房屋未获准建以及未取得权属证书等问题,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亦不能成为合同成立生效的阻碍。若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不仅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还可能助长社会不讲诚信的风气。
此外,案涉两份协议签署于十余年前,由甲、乙两家公司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甲公司书面确认已收到全部转让款,转让款支付和房地产交付早已履行完毕。且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乙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后,甲公司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案涉土地厂房的一切权利。可以说,案涉两份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定无效之情形。
如今,在案涉地块内的企业包括案涉土地房产被列入搬迁范围而将获得补偿的情况下,甲公司却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显然存在失信行为。综上,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在引导、鼓励自由交易之外,亦应倡导、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本案中,甲公司因案涉房产涉及拆迁等利益,在时隔12年后,突然主张早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实为谋取更大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标题:《已转让的厂房“喜提”拆迁?他竟诉请法院承认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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