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都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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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七都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镇工业厂房出租,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近日,七都镇结合实际,出台了《七都镇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厂房不得租赁
(一)权属有争议,存在经济纠纷的;
(二)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三)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
出租、承租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租、承租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七都镇;
(二)租赁双方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消防、安全生产、治安、环保、节能减排、劳动用工等方面要求;
(三)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七都镇产业规划布局;
(四)租赁双方企业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需入驻工业厂房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镇经发局提出进驻申请。经发、环保、安监、建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可先行入驻出租厂房。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的项目备案或审核手续。
出租企业和承租项目主体向七都镇人民政府出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薪支付和单位税收产出的承诺函,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以出租企业为单位,连续两年亩均产出明显低于全镇亩均目标的,列入当年本镇盘活存量重点企业名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实行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制
租赁双方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七都镇,并经镇经济发展局反馈后视为已备案。企业在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工业厂房租赁备案登记表(附件 );
(2)出租厂房土地证、房产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5)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相关证明;
(6)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
租赁企业采用“亩均效益” 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分类管理措施,对未经备案出租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类的企业参照C-类企业管理,C类企业参照D类管理。对参照管理企业实行要素差别化和退出机制,纳入“优先有序用电”“退二优二”、土地资源收储等范围。同时将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等专项行动力度。
出租方未按照以上相关要求落实备案管理的,对于租赁双方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从严从紧把控。同时根据情节相应给予出租方“警告”处理、参照企业综合评价C-类、或D类管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我镇将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单位能耗产出、亩产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双底线监控管理。对单位能耗产出、亩产等明显低于全镇平均水平的企业,通报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稽查频率和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单位能耗产出、亩产等符合或高于全镇平均水平的企业,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政府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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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庙港、横扇、震泽、八都、南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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