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地产资讯 > 正文内容

甬金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admin5个月前 (09-04)产业地产资讯41

  甬金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2 00:09:01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甬金科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层人员及各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

  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

  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五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八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公司所称关联股东是指具有如下情形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第十三条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通知中未注

  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1)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4)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

  第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

  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关联交易协议

  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保除外),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即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该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按照以下指标分别适用本

  管理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

  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

  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

  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内容;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

  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

  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十一)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包

  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标

  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或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

  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

  已经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

  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

  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本办

  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第三十四条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约定

  不一致的,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改本办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甬金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13564686846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

本文链接:http://news.021cf.cn/index.php/post/42130.html

标签: 联东 出售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联东投资常务副总裁梁环宇:做产业园要为企业解决空间困难和融资困难

联东投资常务副总裁梁环宇:做产业园要为企业解决空间困难和融资困难

  3月18日,在“2021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研究报告会暨第十八届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家峰会”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梁环宇,和他聊了关于产业园运行的逻辑和趋势。   梁环宇表示,产业园模式目前的盈利方式主要有三部分,即产权的销售、租赁和长期的经营服务,每个部分的占比具体到各个项目可能有所不同。   “产业园...

52亿佛山买地后鹏瑞再牵手坤山、联东签署深度战略合作协议

52亿佛山买地后鹏瑞再牵手坤山、联东签署深度战略合作协议

  鹏瑞三龙湾奇槎地标项目于9月15日摘地后,与联东集团、坤山集团在佛山坤山产业总部签署深度战略合作协议,但达成合作项目并非奇槎项目。   观点地产网讯:9月15日,鹏瑞地产与坤山、联东达成战略框架协议。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鹏瑞三龙湾奇槎地标项目于9月15日摘地后,与联东集团、坤山集团在佛山坤山产业总部签署深度战略合作协议,但达成合作项目并非奇槎项目。...

北京市联东U谷金桥产业园写字楼出售

北京市联东U谷金桥产业园写字楼出售

  北京市联东U谷 金桥产业园写字楼出售   2013-4-1 12:54:54   [提要]联东U谷金桥产业园位于亦庄核心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内,以1300亩恢弘手笔布局总部商务园、研发科技园、生产制造园、综合配套园、企业定制园五大产业园区,是联东U谷产业综合体中的旗舰产业园区。   物业位置:通州中关村科技园通州...

地铁7号线附近永乐科技园出售

地铁7号线附近永乐科技园出售

  地铁7号线附近永乐科技园出售联东U谷,在具体服务方法上,联东U谷推出了政策法规直播组织行业研讨招聘会IT共享等;组织开展职工文体公益活动等,受到入园企业的支持和肯定。联东集团协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浙商银行等多家战略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启动“U谷深化服务”项目,帮助入园企业突破“难贵”。   含税收奖励固定投入成果转化政策方向购房...

顺德厂房出售顺德新旧工业厂房出售信息-佛山安居客

顺德厂房出售顺德新旧工业厂房出售信息-佛山安居客

  佛山市顺德区全新厂房出售50年产权国有红本600平方起出售   毅的龙工业厂房 容桂华口3字头江景厂房   层高8米全新厂房 2400方一层 承重1.2吨 多货梯   顺德容桂新厂房,3字头起,中建国际央企担纲   顺德陈村镇紧邻广州新建标准园区招商出售无税收要求500方起售   50年红本厂...

南海厂房出售南海新旧工业厂房出售信息-佛山安居客

南海厂房出售南海新旧工业厂房出售信息-佛山安居客

  狮山片区唯一准现楼国有五十年红本,三高速环绕,易招工,可分割   出售联东U谷南海丹灶2000平方米独栋厂房国有产权准现楼   狮山镇唯一准现楼园区,国有五十年红本,优惠力度大   出售 联东U谷南海狮山800平方米国有产权厂房准现楼   盐步旁,地铁,上盖,南海平洲准现楼厂房,欢迎服饰内衣企业咨询...

独栋办公楼销售遇冷沈阳产业园“红与黑”

独栋办公楼销售遇冷沈阳产业园“红与黑”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郭海飞在沈阳三环外,沿蒲河大道一路向东,宽阔的马路与稀少的车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碧桂园近100万平方米总体量的大盘太阳城对面,便是总部基地(中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基地”)占地7500亩,计划打造2000栋企业总部楼、总体量超过1000万平方米的东北总部基地西区和中区项目。   在蒲河大道的北侧,250多栋棕褐色、坡顶露台、塔尖向...

靖江厂房网-中南高科联东U谷厂房出售出租靖江开发区产业园招商引资平台

靖江厂房网-中南高科联东U谷厂房出售出租靖江开发区产业园招商引资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新密产业信息 正文内容靖江厂房网-中南高科联东U谷厂房出售出租靖江开发区产业园招商引资平台中南高科:标准厂房租售 全国上百园区招商中 4000123021   中南高科-泰州靖江新港智造谷产业园 三厂房出售0平 余两套 单价3600元起   欢迎加入 本地产业地产同行交流群 快速搭建您的分销渠道 产业地产群 工业地产群 工业厂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