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厂长被控擅租厂房致国家损失138万”续:案件被发回重审
因出租房屋和土地,河南省泌阳县原缫丝厂厂长朱振方被认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8万元,一审获刑6个月,朱振方提出上诉。4月8日,澎湃新闻从朱振方辩护律师处了解到,驻马店中院日前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泌阳县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书显示,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泌阳县缫丝厂厂长朱振方未经审批,擅自决定以泌阳县缫丝厂名义与韩文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泌阳县缫丝厂的力织车间及周边场地,独生子女楼三楼一层,一次性租赁给韩文锁当仓库使用,房屋租赁价格为每年1万元。
韩文锁与朱振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又将房屋和土地转租给赵金坡、张月彬夫妻使用,赵金坡、张月彬每年向韩文锁交付租金3万元。赵金坡、张月彬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并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了泌阳县水润洗浴中心,2017年9月份正式营业,将该房屋和土地用于经营洗浴中心。
2018年4月19日,泌阳县缫丝厂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8年8月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泌阳县缫丝厂破产。其间赵金坡、张月彬以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为由不予搬迁,泌阳县缫丝厂破产清算组将赵金坡、韩文锁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赵金坡反诉。2020年8月17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泌阳县缫丝厂破产清算组赔偿赵金坡经济损失138万余元。
2021年1月8日,经泌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泌阳县缫丝厂破产清算组将泌阳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赔偿给赵金坡13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朱振方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未经批准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38万余元,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振方辩护人、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冬冬则认为,朱振方作为泌阳县缫丝厂的厂长,在民事租赁合同上盖章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后续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政府的违规拨款行为与民事合同签订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朱振方不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民事判决结果成为直接追究朱振方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基本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
2025年1月21日,泌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振方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未经批准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38万余元。认定朱振方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后朱振方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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