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黎川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园管字〔2024〕18号)
关于印发《黎川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园管字〔2024〕18号)
现将《黎川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黎川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黎川工业园区管委会
头部条为提高土地集约水平和产出效益,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功能,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厂房;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厂房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良好的发展和成长空间,进一步加大黎川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黎川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标准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用途。
第三条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投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厂房经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投资发展集团负责对购买或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布局,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必须是独立法人,依法在黎川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且在黎川缴纳各种税费。
3.入驻项目必须通过县工业项目审定小组审定通过。
4.入驻项目设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平方米,五年内实现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设备抵扣,如为出口创汇企业,含出口退税部分)不低于45元/平方米。
5.入驻企业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应自交付厂房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投产后3年内需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
6.入驻企业必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其中为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应缴纳厂房保证金3万元,租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本金。
1.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项目入驻申请,并向县商务局提交招商引资合作事宜等相关材料。
2.项目审定:由县工业项目审定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通过后,由县商务局将招商引资协议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
3.签订协议:入驻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协助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第七条入驻企业租赁厂房面积原则上以栋为单位进行租赁,不得少于单栋二层。
第八条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投产,即装修、安装设备期为6个月,装修、安装设备期间前两个月免交租金。
1.月租赁价格:头部层8.5元/平方米,第二、三层7.5元/平方米,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5.5元/平方米。
2.租赁期限:原则上租赁时间为三至五年,到期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投资发展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投资发展集团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头部次的租金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支付,以后每次租金必须在上一次租期到期前15日付清。
参照蕞新《黎川县招商引资投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为所有入驻企业实行“五通”(即:通水、通气、通电、通讯、通路)。
申请购房主体必须为通过县工业项目认定小组审定的入园企业。
参照蕞新《黎川县招商引资投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和个人,厂房交付6个月内必须投产,否则不享受优惠政策。
1.建立公开承诺制度,所有入驻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并承诺以下事项:
(1)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筹建期为6个月。
(2)设备投入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同时达到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相关标准。
(3)不随意改变厂房结构,否则标准厂房运营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入驻企业相关责任。
(4)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自觉按要求交纳标准厂房租金,入驻企业自觉接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2.入驻企业对公开承诺事项违反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有权解除合同。针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标准厂房运营单位有权单方面向企业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针对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标准厂房运营单位有权按购买原价扣除同期同类厂房租金及利息后的金额收回。
3.以上处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单方承担。
第十六条闲置低效标准厂房的认定及处置
1.闲置低效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认定标准:
(1)厂房交付后一年及以上仍未投产企业;
(2)入驻企业投资强度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标准;
(3)入驻企业未达标约定税收要求;
(4)招租半年以上仍空置的标准厂房。
2.闲置低效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处置办法:
(1)对招租半年以上仍空置的标准厂房,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下,连同土地向市场进行挂牌出售。
(2)被认定为闲置低效入驻企业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有权解除企业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在使用过程中,若企业确实因为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不能再继续生产的,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研究确认并结清所有应缴款项后,可以解除购买或租赁协议,退出标准厂房。
第十八条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安排专人对接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不得占用公共设施在厂房外乱搭乱建,服从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分割出租,不得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不得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严重违反标准厂房使用性质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发展集团收回厂房,出售的按原价折旧收回,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标准厂房运营单位实施管理
1.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2.公共部分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标准厂房运营单位会同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共同管理。
3.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标准厂房运营单位负责。
按0.5元/㎡·月(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按年向标准厂房运营单位缴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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