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厂房闲置多年街道办深夜强拆拒不承认?法院:违法
刘某系山东省潍坊市xx县城关镇xx村村民。1991年时,xx村村集体开办了机电修理厂,县政府为该机电修理厂发放了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730平方米。1993年,刘某响应号召,回村建设,成为蕞大股东,并且变更了机电修理厂的名称为电焊厂,并且成为新厂的的法定代表人。
1998年,为扩展电焊厂的面积,刘某以电焊厂的名义和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约定村委会将村里四百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刘某,使用期50年,刘某需要一次性向村委会缴纳8000元土地使用费。刘某缴纳了费用后,在土地上扩建了厂房。电焊厂经营了十多年,因经营不善,逐渐倒闭,但是电焊厂并未注销,400平方米的厂房也一直没有拆除。
2019年,县政府发布公告,电焊厂位于征收范围内。但刘某此时并不在村里居住,因此对拆迁的事情并不知道。2020年1月,刘某的厂房深夜被人强拆,和刘某同村的其他村民告知了刘某此事,并且拍下了视频。有人告知,视频里强拆的人员中,有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于是刘某便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诉讼。
县政府颁发的建设土地使用证上,主体是机电修理厂。该厂由村委会建立,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村集体财产。
刘某提供的强拆视频里,出现的人员并不是街道办正式工作人员,而是临时工。且视频中其他人员都不属于街道办工作人员,因此强拆行为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作为被告不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刘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街道办作为被告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3.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刘某提供的土地使用协议,电焊厂分股协议等,足以证明涉案厂房和土地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具有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原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哪个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职责法定原则等进行推定。本案中,根据县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街道办是此次拆迁补偿的实施部门,再结合刘某的视频,可以推定街道办实施了此次强制拆除行为。
关于焦点三: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街道办在未支付刘某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1.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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