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镇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厂房法院判决违法!
T公司从设立至今始终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从未受到任何行政部门的任何类型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5日,被告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XXX清理崇各庄村工业区的通知》,针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各商户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于2017年11月1日前自行关闭退出。逾期不关闭退出的,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工业区予以取缔。
但是,原告T公司不存在上述通知所涉任何违法违规情况,不应成为清退的对象。2017年11月2日,被告领导带领200余名特勤人员、4台挖掘机、3台铲车,将崇各庄村工业区包围,进行了强拆,其中包括原告所在地的2000平方米厂房。被告在强拆过程中,不允许在场工人取回自己的物品,也不允许任何人拍照取证,其行为蕞终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T公司诉诸法院。
被告青龙湖镇政府辩称,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崇各庄村的厂房并损毁其中物品的行为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且已经实施完毕,即使该行为违法,也改变不了违法建设被拆除的事实,故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青龙湖镇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的乡村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办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被诉限拆通知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关于头部个争议焦点,原告虽非被诉限拆通知的相对人,但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各方陈述,能够初步证明被诉限拆通知所涉土地上存在着原告建设的建筑物,被告未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与被诉限拆通知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虽向法院提供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但未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被诉限拆通知由村委会代收,并未送达第三人。对涉案建筑物的结构、面积、形成时间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予以调查核实。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时亦未依法告知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此,被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不符合规范,调查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被诉限拆通知的送达程序亦不合法,其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的行政程序违法,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第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已实际被拆除,被诉限拆通知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应予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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