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30031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任子行(30031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20:22:00中财网
原标题:任子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2年 7月 28日出具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于 2022年 8月 12日下发《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8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于 2022年 8月 30日披露了 2022年半年度报告,根据《编报规则第 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 2022年 3月 3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于 2022年 9月 2日出具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于 2022年 10月 29日披露了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对本次发行审核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及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即 2022年 3月 31日至 2022年 9月 30日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现出具《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发行保荐书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31,167.06万元,其中 21,033.24万元拟投入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产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0,133.82万元拟投入 5G网络安全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 9,236.74万元用于研发投入,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29.64%,项目一拟升级或新增现有安全平台,项目二为研发项目,将对发行人未来 5G网络安全业务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募投项目预计新增研发人员共计 280人。项目一预计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 10.11%,投资税后回收期 5.52年,建设推广期和运营期预测产生收入共计 119,940万元,预计产生利润共计 10,861.66万元。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屋合计 11,05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35.45%。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51项房屋所有权,蕞近一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7,757.21万元,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系公司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建筑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和业务模式,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2)结合发行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研发人员数量及薪酬支出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是否可以有效区分,是否存在研发人员进行多个项目研发的情形,并结合公司目前研发情况、技术和人才储备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蕞新研发进度,是否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3)项目一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过程,包括产品销售单价和销量、相关成本和费用测算的依据等,并结合发行人现有相关业务的收入、费用、毛利率等情况,说明效益预测相关指标是否合理、谨慎;(4)结合工业互联网安全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市场地位、潜在客户、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等,说明项目一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5)本次募集资金拟购置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房屋认购协议签署情况及预计交付时间,结合周边同类房屋价格说明本次房屋购置价格是否公允;(6)结合公司拥有房产情况、用于出租房屋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的必要性,结合公司现有人均办公面积、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均办公面积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面积的合理性,购置房屋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情形;(7)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和折旧摊销政策,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3)(7)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6)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拟购置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房屋认购协议签署情况及预计交付时间,结合周边同类房屋价格说明本次房屋购置价格是否公允;
1、本次募集资金拟购置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房屋认购协议签署情况及预计交付时间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实施地点位于武汉光谷,募投项目拟购置 8,500平方米办公场地,公司针对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地事宜已有了明确的认购意向。2022年9月 27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京亚鸿与武汉生物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光谷金融中心房屋购置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针对北京亚鸿购买办公场地事宜达成约定,意向购置办公场地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坐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668号光谷金融中心项目写字楼塔楼;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新国用(2014)第 111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办公。根据意向协议,房屋当前可售建筑面积 13,037.18平方米,目前不存在抵押、租赁或其他限制。
根据意向协议约定,甲方(武汉生物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 5月 31日前为乙方(北京亚鸿)准备好购置方案并提交乙方,并通知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房屋的预计交付时间将在 2023年 5月 31日之前。
2、结合周边同类房屋价格说明本次房屋购置价格是否公允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产品项目和 5G网络安全研发中心项目拟在武汉光谷购置 8,500平方米办公场地,购置单价预测参考当地办公场所出售价格,以 1.30万元/平方米作为测算单价,拟购置房产的测算单价与区域内同类房产的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所购房产的预测单价与周边可供选择的同类房产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A. 查阅了发行人签署的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写字楼的意向协议;
B. 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C. 在房屋交易中介网站查询了相关写字楼出售价格;
D. 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办公楼,拟购置办公楼的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办公。本次募投项目拟购房产的预测单价与周边可供选择的同类房产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二)结合公司拥有房产情况、用于出租房屋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的必要性,结合公司现有人均办公面积、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均办公面积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面积的合理性,购置房屋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3、结合公司拥有房产情况、用于出租房屋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的必要性
(1)发行人武汉地区可使用办公场地紧缺,人均办公面积较低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常驻本次募投项目开展城市武汉共计 412人,其中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京亚鸿 277人,北京亚鸿在武汉无自有办公场所,通过租入办公场地 2,537.96平方米,用于 277名员工办公使用,人均办公面积(包含过道、楼梯间、卫生间等公摊面积以及前台、会议室、展厅等公共空间)9.16平方米,人均办公面积较低。存在人均办公面积小,不利于吸引人才的情况。
(2)一次性解决募投项目用地问题,符合公司长期人才引进规划
发行人武汉办公场地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南湖南路以南的光谷软件园 B3栋第 9层、第 10层和第 11层合计 4,518平方米,其中第 9层和第 10层共计 3,012.9平方米已对外出租,租赁到期日分别为 2023年 5月 8日和2023年 5月 14日,11层 1,506平方米用于子公司弘博数据和公司网安事业部等业务体 125名员工办公使用。
已对外出租房产未来规划为弘博数据和其他业务体在武汉设立研发办公基地人才引进使用,租赁期尚未到期,武汉已出租房产面积和使用时间不符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本次募投项目拟另行购置办公场所 8,500平方米,一次性解决北京亚鸿武汉研发中心办公场地问题,一方面可以聚集办公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在武汉引进周边知名高校人才。
(3)发行人购置办公场所有利于降低公司租金支出成本。
根据目前北京亚鸿在武汉的房屋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 213.19万元,本次募投项目需购置房屋的折旧政策为 50年,残值率按照 5%。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测算如下:
由上表分析可见,发行人拟新购置的武汉办公场地面积为 8,500.00平方米,而原有租赁办公场地仅为 2,537.96平方米,从单位面积的费用支出来看,发行人所承担的成本费用会有所下降。若发行人本次不购置房屋,则基于经营规模上升带来的压力,公司须增加办公及研发场所的租赁面积,假设现有办公园区能够提供类似条件的办公场所,则租赁与本次拟新购置房产同样建筑面积 8,500.00平方米的房屋年成本费用约为 714万元,高于新购置房产的年成本费用。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使得发行人员工人均使用建筑面积得到一定提升,整体办公环境和研发条件得到一定改善,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在武汉购置办公场所具有必要性。
4、结合公司现有人均办公面积、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均办公面积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面积的合理性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共拥有 1,244名员工,常驻本次募投项目开展城市武汉的员工共计 412人,其中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京亚鸿员工共计 277人,公司在武汉有自有办公场地 4,518平方米,其中 3,012平方米已对外出租,剩余1,506平方米用于子公司弘博数据和公司网安事业部等 125名员工办公使用。北京亚鸿租入场地 2,537.96平方米,用于 277名员工办公使用。人均场地面积(含食堂、过道、楼梯间、卫生间等公摊面积以及前台、会议室、展厅等公共空间)较为紧张,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蕞近三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案例,募投项目人均办公面积如下: 单位:平方米
购置/建设建筑总面 积(含公共面积)
数据安全岛平台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
网络安全云靶场及 教育产业化项目
新一代智能网关产 品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
网络信息安全服务 与产品研发基地项
购置/建设建筑总面 积(含公共面积)
根据岗位 10-18 平方米之间
根据岗位 10-18 平方米之间
昆明安全运营中心 和网络安全培训中 心项目
根据岗位不同 10-18平方米之 间
郑州安全运营中心 和网络安全培训中 心项目
根据岗位不同 10-18平米之间
注:1、同行业案例和本次募投项目人均办公面积均不含食堂、过道、楼梯间、卫生间等公摊面积以及前台、会议室、展厅等公共空间;
2、统计可比公司购置或建筑面积时未包含地下室和地下停车场等公共面积。
由上述对比可知,同行业相同或相似项目人均办公面积在 10-20平米之间,范围较大,公司人均办公面积为 15平方米处于上述面积之间,属于合理范围,具有合理性。
5、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屋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情形 (1)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本次募投项目-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产品项目的建设内容为购置研发办公环境、研发工具、服务器各约180套,安全工具约 30套,云服务器 1套,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安全产品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适用场景投入,提升智能分析能力和告警管理功能,完善协议解析能力和安全防护策略,提高产品的兼容性、实用性以及监测防护能力。
(2)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本次募投项目-5G网络安全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为购置研发办公环境、研发工具、服务器约 100套,安全工具约 10套,1套云服务器、1套 5G移动网试验环境,聚焦于 5G网络安全和云化安全服务需求,深度开发 5G网络安全、5G信令安全、5G数据安全等 5G安全向题,形成完善的 5G网络安全产品体系。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武汉有自有办公场地 4,518平方米,其中1,506平方米用于子公司弘博数据和公司网安事业部员工办公使用,在武汉已出租房产 3,012.9平方米,未来规划为弘博数据和其他业务体在武汉设立研发办公基地人才引进使用,由于人员尚未到位,公司将空置房产用于出租降低运营成本,不属于投资房地产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京亚鸿在武汉租赁办公场地面积 2,537.96平方米,人均办公面积较为紧张,发行人在武汉已出租房产面积不符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本次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产品项目和 5G网络安全研发中心项目拟在武汉购置 8,5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一次性解决北京亚鸿武汉研发中心办公场地问题。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购置房产为公司自用,购置房产是为了满足快速增长的办公需求,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提升公司形象,吸引优秀人才,保障长期稳定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保障运营稳定性。上述建设内容不属于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发行人也未持有拟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土地,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本公司承诺,公司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办公场地投资没有出租或出售计划,将在上述房产符合相关要求之后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
综上,发行人本次购置房产为本次募投项目自用,不属于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A. 查阅了发行人签署的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办公楼的意向协议;
B. 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
C. 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
D. 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E. 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书;
F. 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及承诺函。
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拟购置房屋为自用,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截至蕞近一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3,574.76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 13,145.89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 7,613.63万元,其他应收款为 1,597.18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为 5,486.04万元。发行人认定财务性投资账面金额合计 7,797.35万元,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9.48%,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为 1,000万元。发行人分别持有深圳九合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合文创”)和深圳九合信息安全产业投资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合信息”)58%和 50%份额,发行人将上述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发行人与其他 13家权利人按份共有1项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逸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腾鼎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游戏产品、游戏开发和运行、网络游戏的开发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存在无游戏版号运营以及上线运营时间早于获取游戏版号时间的情况,唐人数码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市弘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发行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发行人作为被告涉及泡椒思志股权转让纠纷案,标的金额为 12,989.84万元,深圳中院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发行人名下 11套房产,发行人计提预计负债 2,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对已认定财务性投资主体的历次出资过程、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计划;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蕞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2)结合发行人对九合文创和九合信息的出资比例,决策机制等,说明发行人对上述合伙企业是否能实施有效控制,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4)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如是,说明从事游戏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行的各款游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5)发行人已经取得软件著作权或在研的游戏开发进度或上线安排,未来资金投入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投入或变相投入游戏业务的安排;(6)发行人及子公司互联网业务具体情况和客户类型,是否存在个人客户,如是,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是否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7)重大未决诉讼的基本案情、蕞新进展情况,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若败诉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3)(4)(5)(6)(7)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电子商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及产品开发、销售。(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增值电信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及 产品开发、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生 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IC卡技术开发、网络系统集成技术 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 修;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设备租赁: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出租办公用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租 赁;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知识产权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安防设 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 目是: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信息安全产业基 金 (控股子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科技型企业。(以上均不含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文化创意产业基 金 (控股子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 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深圳前海中电慧 安科技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网络产品及软件的技术开发、销 售;网络软件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物联网设备技术开发、销售;电子材料、日用品、 文具用品、五金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生产;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电子产 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扬州市富海永成 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参股企业)
创业投资业务、成长性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创业投 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投资业务。(经营范围不含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君盛润石天 使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参股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
深圳哈工大科技 创新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 (参股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 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务信息咨询;物业管 理;自有物业租赁;科技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策划、会务策 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从事广告业务;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信息传输软件的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信 息系统设计、技术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
深圳国富丁香股 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参股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网络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深圳云盈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系统的分 析;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经营电子商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 理;从事广告业务;电子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
成都链安科技有 限公司 (参股公司)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 集成;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创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参股企业)
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如下: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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