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州湾示范区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三余镇,各有关单位:
《通州湾示范区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9月18日
《通州湾示范区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努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措施:
头部条 支持企业外贸出口。对全年出口规模达到1亿元并保持增长的企业,出口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一般贸易奖励5万元,加工贸易奖励3万元。对当年出口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每净增1000万元奖励 3万元,出口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市重点境外国际展会(含线上)给予不超过2万元参展补助,每增加一个展位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展位补助不超过2个、国际交通补助不超过2人。
对参与阿里巴巴国际站等重点线上外贸平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全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推进创建自主品牌。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品牌收购、境外广告宣传、出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企业获评省级以上“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相关领域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专业协会(IAOP)100强、中国投促会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按照市级财政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四条 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市级财政补助100万元后仍有差额的,给予蕞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加强出口保险支持力度。对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企业参加省市出口信用统保平台未能享受基本保费补助的给予全额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自主投保。对企业自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在市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蕞高2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鼓励外资支持先进产业发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物流、高端装备制造、高端纺织、电子信息、新材料等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对上述领域新设立、增资扩能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不含)奖励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不含)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奖励20万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1:1进行配套奖励。
第八条 积极发展外资总部经济。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提升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对获当年度国家、省先进技术和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贴息支持的外资企业,在国家、省、市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再予以5%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蕞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其中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积极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对符合重大外资制造业企业工薪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税前)并在示范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江海英才计划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有特殊贡献的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等,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人才个人按其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以商引商。对履行“中介人”职责、成功引荐项目落户的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三条 本政策意见作为国家、省、市政策的配套政策,上级和本级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政策的部分由示范区财政补差。
第十四条 本政策意见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实施,形成兑现方案后与相关部门联合核查,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两条以上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 1年,与以往示范区发布政策如有不一致,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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