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视自身发展利益也要全产业链减碳
今年入夏以来,北半球多地出现高温热浪事件,让公众近距离感受到气候变暖的影响。实际上,气候问题早已是一个全世界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已提出碳中和的气候目标。此外,去年欧盟集中开展了一系列气候计划与行动,其中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也称“碳关税”),这是全球头部个针对产品碳含量而采取的贸易措施,虽然还未落地,但已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已是欧盟蕞大的贸易伙伴,在科技、气候等多个领域也都有合作。“碳关税将会影响国际贸易公平性,甚至对全球绿色贸易规则产生阻碍和破坏。”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文对新京报表示,中国以及以制造业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重视欧盟碳关税下隐含的国际绿色经贸问题,重视自身发展权益,提前制定更为有效的应对举措。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进一步称,欧盟碳关税对我们的影响会很大,影响的不光是出口产品的一家企业,而是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所有企业,所以产业链必须整体低碳转型。他建议,一方面要建立更加完善透明的碳交易机制,加强沟通;另一方面,企业要通过技术升级、提高碳管理能力等方式尽可能地减碳。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看来,我国部分产业消耗的能源多、排放的温室气体多,同时也有一些产业越来越低碳环保,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开放竞争的国际环境中,中国一些企业的适应力是比较强的,相信以后会做得更好。
发展中国家必须重视碳关税隐含的国际绿色经贸问题
近期,王文带领团队编著《碳中和与中国未来》一书,其中一章探讨欧盟碳关税带来的绿色挑战与中国应对。
当前,全球各国还未就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的具体规则、模式、实现方式等达成一致,并没有建立起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符合各国低碳减排利益的公平机制,也没有专门的国际碳关税同盟或协定。欧盟方面表示,启动碳关税的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全球其他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
“欧盟推出碳关税不利于广大以制造业生产和工业化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与欧盟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王文表示。
首先,欧盟计划推出的碳边境税损害了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的碳减排的公平性,在国际贸易和全球产业链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处于中下游,从事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工业生产和产品组装等,负担了较高的碳排放量。
其次,欧盟碳关税颠倒了“隐含碳”问题的责任分担。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隐含碳”问题,例如,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制造业发达,生产了大量被其他国家进行消费的产品,从而本土滞留了大量“隐含碳”,属于由发达国家产业链外包形成的碳排放转移。
“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完善的核算机制明确全球碳足迹的来源和去向,欧美发达国家虽然消费了商品,但没有为其碳排放负责,使部分发展中国家面临更严峻的减排压力。”王文进一步称,发展中国家尚未实现工业化,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技术系统和能源利用系统所建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具有强大的惯性,例如火电厂的寿命周期长达数十年,即便提前退役,也要面临资产搁置和满足稳定用电需求的矛盾。
欧盟碳关税在正式施行并推广后将带来一场潜在的国际低碳贸易之争,也是气候治理的国际话语权之争。“对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应对并争取自身合理权益。”王文指出。
首先,碳中和时代的国际绿色贸易并不应该以欧盟碳关税战的形式进行,而应坚持包容、开放、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可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机制。
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多年间一直受到国际间的重点关注,曾对我国的贸易影响很大,不仅带动出口贸易额增长,更对环境方面具有特殊利好。王文称,中国应积极向世界展现如何建立起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贸易合作机制,在国际碳中和进程下的新合作阶段中不断完善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产品降税清单。
一是在环保的基础上加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考虑;二是应不断改善环境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问题,进一步加强具备气候效应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三是在环境产品的基础上,环境合作中的低碳减排服务合作也是清单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其次,绿色贸易上的合作与竞争并非国际气候治理的唯一领域,应在气候格局大框架下积极寻求区域气候投资与产业合作,可按多个细化层面开展。
能源转型合作,以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为主,开展区域清洁能源技术更新与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产业转型合作,主要包括推动高耗能产业的耗能提升以及生产技术低碳升级,打造跨国绿色产业链价值链;技术升级合作,广泛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合作攻关;市场体系升级,包括推动地方政府和跨国市场双向发力、建立和完善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发展碳市场与碳金融等多个方面。
蕞后,应注重在“十四五”期间积极寻求绿色国际合作机遇,为国际气候治理打下基础。王文表示,我国还需要继续开展多项工作,包括努力在全球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中占据有利地位,发展新型绿色贸易伙伴关系;不断提升本国绿色产业与项目的融资吸引力,提高开展绿色项目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加强项目的绿色透明度;建立稳定的绿色对外长期合作机制等。
应对欧盟碳关税需建立更完善的碳交易机制
在今年6月蕞新一版通过的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提案修正稿中,除了钢铁、铝、水泥、化肥及电力原有五个行业,还将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四个行业加入征收范围。
“从传统能源排放大户下手,体现了欧盟推进环境政策的决心。”林伯强称,虽然现在欧盟碳关税还没有落地,不知道税率多少、怎么收取,但比较确定的是对我们影响会很大,因为欧盟碳关税主要针对高耗能企业,我国能源消费以高碳化石能源为主,产业体系中高耗能的重化产业占比较高。
欧盟碳关税的推行势必将会影响相关产品的出口。林伯强同时指出,虽然当前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钢材规模只占出口总规模的约3%,但碳关税可能不只是针对终端产品,而是追溯到产品的上游、追溯到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所有环节,所以产业链必须整体低碳转型,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欧盟碳关税是不是新的“贸易壁垒”?林伯强对此表示,过往关税主要是针对某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产业的政策,碳关税的道义站位更高,倒逼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低碳转型,否则就会失去欧盟市场。其他国家、尤其发达国家未来也可能会跟进推出碳关税。
针对欧盟碳关税的有关内容,林伯强提出了两个应对建议。
一是建设更完善透明的碳交易机制,全国碳市场已启动一年有余,不过目前国家间碳交易的标准没有统一,需要让对方认可我们的碳排放核算、碳足迹认证。“要证明给对方我没有排放,或者没有排放那么多,同时要说服对方。他们本来可能要收5块钱(关税),证明后只交2块钱可能就够了。这些事情需要政府和企业配合。”林伯强称。
实际上,加征碳税和使用碳交易机制是各国调节环境问题的两个主要手段。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只纳入了电力行业,林伯强建议,将全国碳市场的覆盖范围扩大至碳边境调节机制所覆盖的部门,用显性碳价来引导行业发展。同时由于有关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具体落地措施仍然处于讨论修改阶段,我们需要和欧盟等方加强谈判沟通,循序渐进推动碳边境调节机制透明化。
二是企业自身要尽可能地减碳。他表示,这需要一些政策引导,同时企业要通过技术升级、生产相对低碳的产品、积极参加碳交易、提高碳管理能力等方式节能减碳。
从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提案看,要求出口商配合提供相关产品碳排放信息,这是否会涉及企业秘密,关系产业安全?林伯强表示,现在很多细节还没出台,我们需要未雨绸缪,一定要有一套科学清晰的、可说服对方的机制,同时企业实实在在地推行减碳。
中国部分企业适应力较强已开始全方位降碳
在常纪文看来,欧盟碳关税有两个目的。头部个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让与之贸易相关的国家一起走低碳发展的道路;第二个目的,欧盟向碳排放较高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或者收取碳税差额,这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与欧盟贸易密切的国家的产品竞争力,一些产品的出口可能被限制甚至禁止。
但也应看到,虽然我国有一些产业消耗的能源多,或排放的温室气体比欧盟高,同时也有一些产业(比如光伏面板)越来越低碳环保,具有国际竞争力。“总的来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而论。”常纪文称,钢铁、水泥、建材等行业还有降碳的空间。
低碳转型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性革命,必将对我国产生影响。常纪文表示,一些产业、产品要很好地做到节能减碳还需要一个过程,不过欧盟在过去多年间已提过很多标准,中国的一些企业展现了较强的适应能力,发展越来越壮大。“在开放竞争的国际环境中,中国一些企业的适应力是比较强的,相信以后会做得更好。”
在他的走访调研中,有些企业已关注到欧盟碳关税,但还不知道如何应对;也有一些企业已经采取措施,全方位地开始降碳。比如山西安泰集团,所有的工序已经开始节能降碳,旗下公司的微藻养殖固碳项目投产,可将含有二氧化碳的燃煤烟气合理有效捕捉并作为微生物微藻的生长基,从而转化成高附加值和高营养价值的藻粉产品,藻粉在药用、化妆品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常纪文还提到,欧盟限制化石能源使用,是因为化石能源会产生二氧化碳,而我国现在大力发展绿电,未来可能有一些产业或企业会搬到绿电的源头地区,或者更多地购买绿电。
“实际上在过去几年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已经搬到青海、内蒙古等绿电较多的地区。从这个角度看,内蒙古、宁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等绿电源头地区,可能还会引进一些较好的企业。比如单晶硅生产企业、计算机运算中心等,既是高耗能企业,同时也是高科技的企业,会对产业结构产生正向影响。如果加大绿电用电,产品出口到欧洲受到的冲击就会更小。”
此外,征收碳税和使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许多国家调节环境问题的两个主要手段,不过目前我国国内对碳税的争议还比较大,有人认为推行碳交易就不要征碳税。常纪文对此建议,应尽快加强研究、统一管理,尤其要研究中国如何针对欧盟产品出台碳关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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