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9月2日拟对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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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00368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2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9月2日拟对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5-09-02 11: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9月3日—9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后港村后港381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园镇后港村后港381号,利用自有厂房,用地面积58357m2,拟聘职工人数680人,其中约600住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0小时,投产后年产超临界发泡中底20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施工人员就近租用于周边居民房作为施工营地,不新建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可直接纳入的污水处理系统,不单独外排;施工废水主要为机械和车辆的冲洗废水、土石方填筑和混凝土养护废水、砼搅拌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项目施工时运输车辆来往及建筑材料装卸等均会产生粉尘和扬尘,可通过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采取洒水抑尘、限制车速、保持施工道路的洁净等措施来降低运输车辆引起的二次扬尘影响。
3、声环境: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应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4、固体废物:应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将可回收的部分统一收集后可出售给有关单位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建筑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本工程不另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可就近租用当地居民房作为施工营地,不新建施工营地,因而这部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依托当地现有的环卫系统处理。
1、水环境: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密炼废气、开炼废气、造粒废气、注塑废气、打粗废气、二次成型废气。
项目5#厂房密炼、开炼、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密闭+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厂房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密闭+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4#厂房二次成型废气经“车间密闭+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3#、4#厂房打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北侧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7月5日及8月5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发布了两次网络公示,在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
十一、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网站标识码:3505000061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办公大楼版权所有:©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主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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