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全额子公司应该认定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有没有具体的一个法律文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一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如果不涉及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再投资企业性质更类似于内资企业。
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管理一般是比照内资企业。根据《暂行规定》第8条,公司登记机关应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可见,公司登记机关虽比照内资企业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区别,首先,其营业执照上标注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其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领域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应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再投资;对于投资领域涉及限制类的,应向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 “省级审批机关”)提起审批申请,省级审批机关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凭批复向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是没有疑问的,以下是我的疑问,请大家帮忙!
根据《暂行规定》第16条,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那么此处的外资到底指什么?是指《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还是指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加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
如果说仅仅指外国出资者的出资, 那么不符合逻辑啊,因为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限定公司的地域范围(中西部),笔者认为如果外国出资者的出资达到25%以上的,在哪里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说是指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加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那么又似乎与本法第2条第3款相矛盾。
可以根据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中的类型快速进行判断。
依据如下:
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一文;
第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简单说就是: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通常会带有加注,加注的类型在该文第六条得到了列举。而
回答中提到的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类型(乃内资企业的标注)则没有包含在内。说一下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简单思路:一个外资在华设立的非投资性企业,它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要进行再投资,用到的资金则来自于它在中国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资金性质为内资;如果是外资设立的投资性企业,他则可以用注册资本直接进行投资,那么此时资金的性质当然属外资。
作者:周小鱼儿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887098/answer/161665419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