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本委受理的徐一平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4〕292号),因电话、邮寄均无法联系你方,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2626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0072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5108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6313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56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90元。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医疗费人民币21328.97元。
请你方于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1日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自2025年3月21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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