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飞房地产等公司因涉嫌未验收投入使用被罚款
近日,青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青岛均和顺嘉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均因涉嫌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被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查处并罚款。
青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长水山庄S1#、S2#商业楼,位于惜福镇街道东葛家社区、王沙路北侧,建筑面积为6768.41平方米,工程造价784.83万元,该项目于2011年2月开工建设。经查阅,该项目S1#、S2#楼座单体未进行竣工验收提前投入使用,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头部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一般】“经查处主动停止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为:处以合同价款2.5%的罚款。
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对青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青城住建罚〔2024〕6001号处罚书,罚款人民币196207.50元。
青岛均和顺嘉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均和云谷·青岛未来创新园项目2#、6#、8#、19#楼,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湾路以西、惠安路以南,建筑面积为15956.65平方米,工程造价1299.7138万元。经查阅,该项目2#、6#、8#、19#楼座单体未进行竣工验收提前投入使用,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头部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轻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市重点工程”。处罚标准为: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
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对青岛均和顺嘉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青城住建罚〔2023〕6005号处罚书,罚款人民币25994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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