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薛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北大街居民薛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微信名称为“李阳阳”)购进减肥糖果(该产品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薛洋在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减肥糖果销售给田晓雪等人,根据被害人陈述,在服药后造成心率失常、口干、恶心等症状。薛洋网上购进减肥糖果共计花费人民币800元(10元/每粒);对外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售价为30元/每粒),其中薛洋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500元。薛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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