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检察官讲述:十年租赁纠纷迷雾终于拨云见日
再次接到张龙(化名)的电线年元旦后的一个下午。“我的案子终于改判了,这下好了,我老家的房子不会被拍卖了!”隔着电话,我仿佛看到了张龙脸上的笑意。
这起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源于十年前,历经一审、再审到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2年,从浙江温州到江苏苏州做电镀生意的张龙,看中了李山(化名)的四楼厂房,双方一拍即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19万元,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
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仍维持租赁关系。此外,张龙与李山还一起合作电镀生意,双方存在频繁的交易往来。
2013年11月,李山的厂房因偷排污水被环保部门停业整顿一个月。后来,相关部门与李山协商搬迁厂房。2014年5月24日,李山与张龙签订协议,约定张龙在两个月内将电镀设备搬走,政府对租户搬迁的10万元补偿款归李山所有,张龙与李山的债务一笔勾销。
2014年10月23日,张龙搬走全部设备,他以为和李山的纠葛也到此结束。谁知,2018年9月,他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他需要在指定时间去开庭。因为李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龙支付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10月23日的租金共计36万元。
已经离开苏州去外地做生意的张龙,认为双方之间的账早就算清,不去法庭应诉并不影响法院查明真相。直到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张龙老家的房子后,他才傻了眼。
张龙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这时,他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法院的判决是一定会执行的,老家唯一的房产即将被拍卖,怎么办?2021年,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接待室里,我头部次见到了愁容满面的张龙。
“你看,这是我的房租转账记录,可以证明2012年的房租我早就交给李山了。”张龙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2年5月10日,张龙向李山转账20万元。张龙说,20万元里有19万元是房租,还有1万元是水电费。次日,李山也向他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房租19万元。
当我就此事向李山询问的时候,他显得非常笃定:“没错,2012年5月9日和10日我分别收到了15万元和20万元两笔款,是张龙用来买材料的,不是租金。因为他做电镀生意没有排污许可证,需要借用我公司抬头的支票去购买生产材料。银行流水显示的金额有很多是材料款。”李山拿出一本账册,翻到其中一页给我看:“2012年5月11日,我公司开了35万元的现金支票给张龙用于购买材料,所以这笔钱和房租没有关系。”
案件调查到这里,越来越复杂了。也许李山在说谎——张龙如果没有付清房租,他为什么要出具收据?租赁期满之后,他为什么还能让张龙继续承租?这不符合常理。也许张龙在说谎——他和李山的银行流水反映出的不光是单纯的租赁关系,既然他已经取走了35万元的现金支票,是否意味着房租还没结清?双方虽然以协议书的形式约定所欠费用一笔勾销,但是这里的费用是否包括房租?问题一个又一个地冒出来,案件一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由于张龙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出庭,双方客观上没有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让扑朔迷离的案情逐渐清晰,我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形式进一步查明真相。
听证会上,我逐一出示双方从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的每一笔交易往来,对于款项的性质和用途、有无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听证员问李山:“如果没有收到租金,你为什么要出具收据给张龙?”李山回答:“因为之前做生意我们比较熟了,出于信任,我就先开收据给他,相信他会马上付清,后来我一直向他催讨房租,他以各种理由拖欠。”听证员又问张龙:“你们之间的交易往来除了房租还有材料款,你如何证明2012年5月10日这一笔就是房租呢?”张龙回答:“我从头到尾给李山汇款共计60余万元,因为买材料我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从他那里取走40余万元,蕞后剩下的这一笔只能是房租。”
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听证员讨论等,我对案件有了更加清晰的判断。蕞终,经过充分研判,我认为张龙的陈述更具有可信度。
2021年12月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27日,我出席再审法庭,当庭宣读抗诉书:“张龙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特提出抗诉,请法庭依法再审。”同年8月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这起跨越了十年的房屋租赁纠纷,终于拨云见日。
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需要把专业和耐心贯穿到每一个细节。民事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职业目标和价值追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 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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