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
为引导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就我市标准化工业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园区内已建设或拟建的标准化工业厂房,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土地手续完善,按照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可分割工业厂房。
(一)标准化工业厂房须在产业园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二)在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型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超荷载的大型仓储等非工业用途。
(三)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其中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
(四)在园区内符合规划和用地规划的,鼓励按规范建设多层或高层标准化厂房。
(五)在项目进入园区时有相关扶持协议的,须由协议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后,投资人方可提出转让申请。
(六)分割转让的对象应当为符合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销售给个人。
(一)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蕞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
(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蕞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 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蕞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同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三)办公、物业等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分割转让。产业园内的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义务,由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内单位统一管理。
(四)分割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五)分割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口等;共用的室外消火栓、水池等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室内装修应重新申报消防审核(设计备案)。
(六)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七)分割单位必须是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一)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项目主体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分割申请。
(二)由园区管委会牵头,辖区各职能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分割的相关意见书;
2.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和分割房产测绘资料;
4.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5.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指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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