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地产资讯 > 正文内容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admin9个月前 (09-21)产业地产资讯17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赫普能源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第A4版:弘扬国粹 传承创新 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股票简称:亨通光电公告编号:2022-050号

  转债代码:110056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数为2,362,210,486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0,437,144股后的股数为2,321,773,342股,拟派发现金红利162,524,133.94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号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2年6月29日),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至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2022年6月29日)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亨通转债”转股数399股,公司总股本已由2022年3月31日的2,362,210,486股增加至2,362,210,885股。根据规定,2022年6月30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亨通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时“亨通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鉴于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实际分红股数的变化,即公司总股本为2,362,210,885股,扣除未参与分配的回购股票数40,437,144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票数为2,321,773,741股。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的股息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162,524,161.87元(含税)。

  证券代码:600487股票简称:亨通光电公告编号:2022-052号

  转债代码:110056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亨通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修正前转股价格:14.95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4.88元/股

  ●亨通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7月8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发行177,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亨通转债”,债券代码:110056),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亨通转债”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亨通光电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亨通光电2022-051号)。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14.95元/股);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每股现金红利D约为0.07元/股,每股现金红利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的《亨通光电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亨通光电,2022-051号)。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亨通转债”转股价格由14.95元/股,变更为14.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生效,同时“亨通转债”(转债代码“110056”)已自2022年6月30日起开始停止转股,2022年7月8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证券代码:600487证券简称:亨通光电公告编号:2022-05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321,773,741×0)÷2,362,210,885=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1+0)=前收盘价格–0.07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根良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元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网站电话网站传真电子邮件: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13564686846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

本文链接:http://news.021cf.cn/index.php/post/1800.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