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市委“文化润康、影视先行”的要求,助力“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优秀影视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永康。扶持影视基地开发建设、影视作品摄制创作,做大做强影视产业项目,着力壮大永康影视文化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影视人才,精准引导影视产业服务类项目建设,鼓励与影视生产和影视产业有关的投资行为。
1.对市外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从企业实际进驻永康开展经营之年起,给予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蕞高补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
2.对总部设在永康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经备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蕞高按银行同期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则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蕞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影视贷款,予以不高于贷款金额1%担保费实际支出的补助。
4.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二)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对经市影视办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价格),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蕞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将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3.支持影视基地做大做强。对经市影视办备案的用于影视拍摄的影视基地企业,按影视服务收入年销售额进行分档奖励。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的2%进行奖励;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一个企业一年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1.设立影视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影视文化企业发展,具体办法由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制定。
2.积极鼓励企业上市,影视文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90万元。如实现从新三板转板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的,按IPO奖励标准补足奖励。企业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公开上市企业予以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参展办展宣传
1.对经市影视办备案批准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展会或国内外知名影视文化展会的影视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
2.对经市影视办备案批准举办国家级影视文化展会、活动或国际级影视文化展会、活动的影视文化企业、协会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
(五)鼓励影视文化企业产业链发展
1.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拓展延伸服务。对影视文化企业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给予仓储成本补助。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3年资助。补助标准蕞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影视版权交易。影视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并有影视形象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永康市的,对作为版权授权方的永康市影视文化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蕞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影视作品出口。为鼓励影视作品走出去,扩大影视作品在国际的影响力。影视作品海外版权销售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蕞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在永康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拥有版权的头部出品方,有固定办公场所、主创团队在永康或拍摄的影视作品以永康元素为主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永康影视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央视一套和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奖励8万元和6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奖励4万元和2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奖励3万元,每项蕞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上映,按影片分账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蕞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奖励50万元。
4.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蕞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对创作反映永康本土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如上)播出的,除播出奖励外另外给予头部出品方影视文化企业20万元创作奖励。
1.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影视文化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各种专项资金,促进影视文化企业发展。
2.每招进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2万元的招商奖励。每招进一家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3万元的招商奖励。每家符合招商条件的企业只可申报一次招商奖励。
(一)本意见相关奖励由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发放。
(二)本意见中同一项目、同一企业可享受多个不同类奖项,如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市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四是被相关部门、协会列入违法失德艺人、网络主播警示名单等各类行业黑名单的个人及相关企业。
(四)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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