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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明确一类工业用地转让规则 有效期暂定2年

珠海高新区面向产业载体供应出台专项指导意见。《珠海高新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指导意见》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后公开出让且合同约定适用的一类工业用地(M1)项目,对产权分割与转让、受让人履约等作出明确要求,自2026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

政策要点

适用 一类工业用地(M1)项目
施行 2026年1月8日起 · 有效期暂定2年

01政策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其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后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且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国有一类工业用地(M1)项目,聚焦高新区产业集聚与空间供给的规范管理

文件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高新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

02产权分割与转让要求

在产权分割与转让方面,指导意见对开发主体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约束,明确开发主体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的,受让主体应当履行《项目地块履约监管协议》相关约定

这一安排把用地出让阶段约定的投资、产出等监管义务延续到后续受让环节,有助于减少产业用地在二级流转中出现用途偏移,保持园区产业导向的稳定性

03对选址企业的提示

对计划在高新区购置或租赁产业载体的企业而言,了解M1项目的监管协议内容、产权分割条件与转让受让要求,是评估交易可行性与后续运营成本的重要前提

建议意向企业在拿地或受让前,与高新区招商主管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沟通确认适用条款,把履约指标纳入投资测算,从而降低后续合规风险

项目亮点

适用范围

2025年7月1日后公开出让的M1项目

施行时间

自2026年1月8日起,有效期暂定2年

关键要求

转让或司法拍卖受让人须履行履约监管协议

结语

产业集聚指导意见把用地监管从出让环节延伸至流转环节,为高新区产业空间的有序供给提供制度支撑。意向布局高新区的企业,宜提前研读条款、对接主管部门,把履约要求前置到投资决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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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相关政策以官方发布为准

来源: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gxq/content/post_3860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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